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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2日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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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完善二级单位议事工作机制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即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和党总支副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列席人员由院长和书记商定,一般应包括纪检委员、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教代会代表等;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奖惩等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干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

第四条 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研究决定,会议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下列事项一般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一)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本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人才招聘与引进,干部推荐、考察和聘用等;

(三)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酬)金的分配办法;

(四)院长、书记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通报,接受群众监督。会议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九条 本制度亦适用于成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各实体研究所、研究中心和各直属单位。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