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专业化师资队伍,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陇南师专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2017】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其他院领导及有关教师为成员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布置和相关政策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二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与年度考核小组合并工作,要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入党政常规工作。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内容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为全院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五个方面。
爱国守法方面:
教师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教师应向学生宣传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宣扬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教师应该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关和人才观。
爱岗敬业方面:
教师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尽职尽责,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教师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遵守学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严谨治学和探求创新;教师应对工作兢兢业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认真钻研本职业务;教师从事社会兼职,不得影响学院内的本职工作。
为人师表方面:
教师应以自己认真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的楷模;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仪态端庄、衣饰整洁得体,举止文明,语言得体,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教师应增强团结意识,要正确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学术操守,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成果。
教书育人方面:
教师应热爱学生,增强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教师应对学生满腔热忱,不得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得有学生挖苦、讽刺、体罚学生的行为;教师应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作风正派,为人师表,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学生财物;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学生,热心帮助学生排忧解难;教师要对教学秩序全面负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旷课、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纪者进行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期内,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纪律和安全负有全面的教育管理责任;教师应主动担任或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导师的工作;教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严谨治学方面:
尊重科学规律,坚持真理;能够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三章 考核的办法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师德师风考核按照《陇南师专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测评表》所列各项进行,由本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具体组织考评。
第六条 考核分为:完全达到,较为达到,部分达到三个等次。
第七条 考核依据及要求:师德师风考核主要根据爱国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
第八条 考评方式: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采用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和教师自评与学院考评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步骤如下:
(一)注重学生评价。由学院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评价意见。凡有学生反映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意见,学院要认真核实,核实结果将作为该教师师德师风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教师自评。组织教师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进行总结、自评。个人自评按上述四个方面以及综合自评等各项逐一给出等次结果。
(三)学院考评。学院根据教师个人师德师风的现实情况和教师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最终得出每个教师考核结果,该考核结果经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即为该教师的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一)公开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三)教学和科研创作中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
(四)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教学事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重损害学生利益;
(五)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六)言行举止有失教师职业身份并在学生中和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
(七)在教书育人过程中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要求,被师生投诉并经核实,确属重大师德问题者;
(八)在同事、家庭或邻里之间暴力相向、不团结、不和睦,影响教师形象;
(九)有触犯法律、受治安拘留以上处罚。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适当占优:
(一)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主动关心救助贫困学生;
(三)在良好完成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上,主动承担学院其他工作并出色完成任务;
(四)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学院各类活动,或积极代表学院参与社会其他活动、为学院争得荣誉;
(五)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比赛(展演)获得突出成绩;
(六)荣获国家级、省级、校级级教学名师等;
(七)在教学科研上取得优异成绩,打造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和教学团队等。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向当事人公布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及复审。
第十二条 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复核及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人事处申诉,年度师德师风考核表交人事处审核存档。
第四章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教师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师德标兵”评选,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第二年六个月的绩效工资。校内岗位聘任聘期内考核有一次不合格者,下一聘期降聘一级岗位。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近五年内师德师风考核必须有一次优秀。
第十五条 凡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即为不称职,第二年实行低聘或缓聘或解聘,连续两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报学校人事处解除聘任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