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学院概况 >> 管理制度 >> 正文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年度考核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为了正确评价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师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搞好本职工作,并为其续聘、解聘、奖惩、晋级以及调整津贴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我院在编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原则

(一)考核工作以学校和学院制定的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考核为核心,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各类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工作坚持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强化考核的权威性。

(三)考核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参加考核人员、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公开,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考核中要坚决杜绝不正之风,防止走过场。

(四)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既参加管理人员考核((由组织部考核),也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五)考核要坚持有利于学院整体工作、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有利于团结和谐的原则,学院负责人可以在全盘考虑的基础上建议考核对象的考核等级。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分为思想政治表现项、基本项、加分项、民主测评项。

德:主要考核其政治觉悟、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及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的情况;考核其社会公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考核其对待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责任感、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考核其严于律己、身体力行、为人师表的情况;考核其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和团结同志的情况。

能:重点考核教师业务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勤:主要考核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考核其对待工作的认真细致程度;考核其出勤率、按时上下课、上下班等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重点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完成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教学改革方面的贡献和培养青年教师的情况等。

(二)党政管理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管理能力、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考核等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职业道德良好,在本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合格: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较差,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

优秀占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核算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原则上同级人员在一起考核,但优秀结果一般不宜集中在某一类人员当中。

五、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学院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定期核查。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进行一次。

(二)考核采取量化为主,定量打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凡是能够量化的考核内容,均以打分的形式加以量化。

(三)学院根据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教学对象、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意见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对被考核者进行评价,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教师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向全体教师述职。

(二)民主测评。被考核人员述职后,在听取个人述职的范围内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测评考核对象的工作情况。民主测评票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测评得分等于各等级分值的加权平均数,即:民主测评得分=(甲票数×100十乙票数×80十丙票数×70十丁票数×60)÷总票数。民主测评最高得分为100分。

(三)定量考核

1、专业技术人员定量考核

1)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由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时按考核表中思想政治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最终得分取平均数。

2)基本项考核打分。由考核小组成员,根据考核对象专业工作实际情况,按《基本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表)分别打分得出被考核对象的基本项考核分数,取平均数。基本项最高分为100分。

3)加分项考核打分。由被考核对象如实填写《加分项考核评分表》考核纪实栏并提供依据,考核小组审核有关凭据进行计分。加分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4)最终得分计算。按高、中、初不同职务人员分别计算,计算办法为:

高级人员:

基本项得分×65%十加分项得分×l5%十民主测评得分×10%十思想政治表现×10%=最终得分。

中级人员:

基本项得分×70%十加分项得分×10%十民主测评得分×10%十思想政治表现×l0%=最终得分。

初级人员:

基本项得分×75%+加分项得分×5%十民主测评得分×10%十思想政治表现×10%=最终得分。

2、下列人员年度考核成绩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哲学社会科学、精品课程、教改项目、科研课题、学术论文等奖项的定额内人员,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成绩按规定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上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直接确定为优秀。

2)上述奖项获得省部级(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文的为省部级,以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科技厅等名义发文但明确说明是省部级的奖项为省部级,否则为地厅级)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考核成绩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直接确定为优秀。

3)因专业技术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其获得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成绩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上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直接确定为优秀。

3、有下列情况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3)师德评价为不合格者;

4)连续旷勤超过10个工作日或学年内累计旷勤超过20个工作日者;

5)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并有旷工行为者;

6)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工作程序,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

7)应参加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者;

8)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累计达5次以上者;

9)教学评估不合格或因教学效果差被学生集体提出调课者;

10)因造成教学事故或迟到、提前下课等原因被学校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

(五)填写鉴定。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及“等级”填入考核表。

(六)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公示并通知本人。

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复核后,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其本人;如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做出裁决。

(七)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学院考核小组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和《考核结果汇总报告单》于规定时间内报人事处,《年度考核登记表》由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七、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

(一)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任、转正定级等的依据。

(二)当年调入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三)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由挂职单位提供工作鉴定,现所在学院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经学校同意借调、派出学习和培训的人员,由现所在学院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借调、学习和培训期间的有关情况,由借调、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

(五)因病、因事请假学年内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接受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应参加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予确定。

八、考核加分减分项目

(一)考核加分项目

1、获得教学成果奖励(即奖项名称为教学成果奖、以下相同)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一等奖40分/项,二等奖35分/项,三等奖30分/项;省级一等奖30分/项,二等奖25分/项,三等奖20分/项;校级一等奖20分/项,二等奖15分/项,三等奖10分/项。

2、获得其他教学类奖励加分,具体标准为:获甘肃省“精品课程”、“精彩一课”、“教学能手”等省级(解释同前)教学类奖励一等奖3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0分、优秀奖15分;获校级教学技能等教学奖项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

3、科研课题和教改项目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40分/项,省部级30分/项,地厅级25分/项,校级15分/项,获准立项和结项当年各加一半,中途不加分。级别以学校科研处认定为准。

4、个人独著专著或教材加分,具体标准为:A类出版社30分/部、B类出版社25分/部,C类出版社20分/部。参编专著或教材加分(按参编字数酌情加分),具体标准为A类出版社25分/部、B类出版社20分/部。C类出版社15分/部。

5、教师主编出版的专著或教材获奖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40分/部,省部级35分/部,地厅级30分/部,校级奖励25分/部。参编(包括副主编,按参编字数酌情加分)专著或教材获得相关奖励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30分/部,省部级25分/部,地厅级15分/部,校级10分/部。

6、经学校科研处认定的已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具体标准为:A类期刊30分,B类25分,C类期刊20分,D类期刊15分。经学校科研处认定的论文获奖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30分/篇;省级25分/篇;地厅级20分/篇;校级15分/篇。

7、获得学校年度评选的科研先进个人、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先进党员、先进党务工作者、优秀辅导员、辅导员技能比赛获奖(按等级酌情加分)、知识竞赛、军训先进个人等分别加10分,可以累加。

8、教师参加教学技能比赛加分分别为:省级一等奖25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校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9、指导学生获得经学校认定的本专业竞赛奖励加分,具体标准为国家级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省级一等奖5分/项,二等奖3分/项,三等奖2分/项。校级一等奖3分/项,二等奖2分/项,三等奖1分/项

10、指导学生开展校级科研项目等并通过学校组织的结题验收加分,具体标准为优秀5分/项、良好3分/项、合格2分/项。

11、指导本专业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教师为合作作者)发表论文加分,具体标准为核心期刊10分/篇,一般刊物(非增刊)3分/篇。

12、指导学生社团、学生见习、实习等活动效果好且获得学校相应优秀表彰和奖励加分,具体标准为3分/项。

13、学院认定能反映教师教学效果并进行加分的项目,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纳入加分范畴,具体加分额度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4、与本专业无关的各种获奖不予加分。

(二)考核减分项目

1、受到学校教学通报批评经整改无明显成效的教师,具体标准为5分/次;

2、被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减分,具体标准为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5分/次,一般教学事故10分/次;

3、在学校组织的课程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专项检查存在严重问题减分,具体标准为3分/项。

4、学校和学院两级教学督导反映存在突出教学问题且经整改无明显成效的教师,按5分/次的标准予以减分;

5、无故不参加学院例会、学院组织的听评课、教研会议和学校组织的会议按次数计算,一次减1分;

6、病假事假每天减1分,旷勤一天减3分,所有事假病假均报学校人事处按规定处理。

7、其他经学院认定应当减分的项目,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纳入减分范畴,具体减分额度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确定考核结果

学院考核小组将同职级人员按最终得分结果排出名次,确定考核等次。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调整工资、评聘职称、校内聘任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解聘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考核工作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下旬进行。学院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和具体办法,逐步使考核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考核结果是竞聘上岗、评优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的主要依据。

十一、本规定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2017年3月起执行。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