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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分配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4日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校内岗位津贴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按照学校津贴发放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才强校”战略,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分配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为实现学院事业发展目标提供科学规范、公平合理、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岗取酬,考核激励”。津贴分配要体现对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绩效的考核,体现在岗原则和个人对学校和学院发展的实际贡献,强化激励作用,建立岗位津贴与办学规模、岗位、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

(二)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津贴分配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合理拉开差距,重点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保证教学中心地位和教师主体地位,努力创建有利于稳定师资队伍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三)坚持“两级管理,重心下移”。津贴分配由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校给学院切块下拨津贴额度,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原则自主制定具体分配细则,最后分配到每个教职工;学院按照学校分配方案,将本单位各类岗位人员津贴报人事处审核汇总,由学校统一发放。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津贴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及其分配结果,要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津贴类别

我院校内津贴分为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党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一)专任教师岗位津贴

专任教师岗位津贴由基础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构成。

1、基础岗位津贴指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履行专任教师岗位职责的津贴。包括教学工作量津贴和科研工作量津贴。

2、绩效津贴指超教学工作量津贴和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1)超教学工作量津贴

教学工作量按学期核算,对超出部分发放超教学工作量津贴。教学工作量核算,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2)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科研工作量按年度核算,对超出部分发放超科研工作量津贴。科研工作量核算,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执行。

(三)党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指学校党政机关、教辅部门党政管理人员、学院非专业技术职务的党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津贴。

四、津贴分配

(一)学院校内岗位津贴核算分配方法

1、学院校内岗位津贴由岗位津贴,按学生规模核拨津贴,教学名师、中青年骨干教师补助,学历进修人员津贴和访问学者、单科进修人员生活补贴构成。

1)岗位津贴核算标准(元/月)

专任教师

岗位名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初级及以下)

基础岗位津贴标准

3000

2500

2000

1500

党政管理人员

岗位名称

学院正职

学院副职

学院办公室主任

团总支书记

学生党支部书记

学生辅导员

教学秘书

标准

2500

2100

1700

1500

2)按学生规模核拨津贴核算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3)教学名师、中青年骨干教师补助核算标准

教学名师、中青年骨干教师除按规定享受学校岗位津贴外,在教务处考核后,教学名师每月享受300元补助、中青年骨干教师每月享受100元补助。

4)学历进修人员津贴核算标准

经学校批准离校进修学习半年以上者,停发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其中离岗攻读博士学位者每月400元,在岗博士学位教师每月享受生活补贴200元,离岗攻读硕士学位者每月200元;全年按十个月计算。

5)访问学者、单科进修人员生活补贴核算标准

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时限为1年,单科进修进修时限为1学期,每学期享受生活补贴1000元。

2、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具体核算办法

1)专任教师基础岗位津贴核算办法

A.教学工作量津贴。教授占基础岗位津贴总量的80%,副教授占基础岗位津贴总量的85%,讲师占基础岗位津贴总量的90%,助教、教员占基础岗位津贴总量的95%。该项津贴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核算,教学工作量津贴核算采用教师岗位津贴与教学工作量相结合的办法核算,教学工作量津贴=教学工作津贴总量×教学工作量完成比例,超过部分按照超教学工作量津贴核算。

B.科研工作量津贴。教授占基础岗位津贴总量的20%,副教授占基础岗位津贴总量的15%,讲师占基础岗位津贴总量的10%,助教占基础岗位津贴总量的5%。科研成果由学院汇总上报科研外事处认定,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

2)绩效津贴发放办法:

A.超教学工作量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超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按教授每节30元、副教授28元、讲师26元、助教24元的标准发放。

B.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由学院汇总上报科研外事处,科研外事处负责核算超科研工作量津贴,学校统一发放。

(三)绩效奖励津贴

如果学院被学校年终考核优秀,享受绩效奖励津贴,学校在核定学院单位津贴总额基础上上浮5%进行核算,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制定分配方案,经学校同意后,下达至学院,由学院制定具体细则进行分配。

五、津贴执行

(一)人事处将按构成比例切块核拔的各项津贴总量划拔到学院,由学院统一使用,自主分配,学校制定的核拨标准仅作为给各单位核拨津贴额度的计算依据,学院可作为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幅度由学院自主确定。

(二)学院在分配中需要考虑各级各类岗位、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学生管理、考核考勤等因素可在分配实施细则中的体现。分配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向教职工公布,由本单位核发,接受监督。最终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三)学院校内岗位津贴中的岗位津贴,教学工作量津贴,按学生规模核拨津贴,教学名师、中青年骨干教师补助,学历进修人员津贴和访问学者、单科进修人员生活补贴由人事处按学期核拨;科研工作量津贴由科研外事处按学年核拨;绩效奖励津贴由人事处于每年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公布后核拨。

六、管理规定

(一)专任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前提下,同时要履行如下相应岗位职责:①积极承担和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课程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工作;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无违纪无教学事故;③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上述工作职责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考核,对不能履行以上岗位职责,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的,按照情节轻重,由学院确定,扣减相应的岗位津贴。另加和扣减课时的具体额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学院正副职领导、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具有教师系列职称且长期兼课的按专任教师类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核算发放,其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为同级职称的50%,另补所从事管理岗位津贴的15%发放。同时,必须承担科研工作,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一年)为:学院正职占同级职称科研工作量定额的60%、学院副职占同级职称科研工作量定额的70%、其他人员占同级职称科研工作量定额的90%,超过部分按照超科研工作量津贴发放。

具有教师系列职称但长期不兼课的,按党政管理人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核算发放,不再补贴所从事管理岗位津贴的15%,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同上。

教研室主任每月补教学工作量5课时。

(三)学生辅导员原则上不得承担教学工作,确需承担教学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每周可承担不超过4个计划学时的教学任务,享受专任教师超教学工作量津贴,由学院核算发放。

(四)享受专任教师超教学工作量津贴,由学院核算发放。

选择专任教师类津贴的双肩挑人员,按专任教师类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核算发放,其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为同级职称的50%,另补所从事管理岗位津贴的15%发放。同时,必须承担科研工作,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一年)为:正职占同级职称科研工作量定额的60%、副职占同级职称科研工作量定额的70%、其他人员占同级职称科研工作量定额的90%,超过部分发放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五)科研津贴由科研处核定,学校按规定发放。

(六)新建专业或新引进的教师若本学期无授课教学任务,学院要安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辅助等工作,按坐班制管理,考核合格者执行教辅人员岗位津贴。

(七)身兼两职以上的相关人员,可按最高津贴标准的一职发放,不重复计算。

(八)晋升高一级职务者,从任职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计算岗位津贴;新调入人员自正式报到并上班的下月起发放岗位津贴。

(九)一年内无教学科研任务并且不承担其它工作的教师,以及不在岗的人员,不发放岗位津贴;待聘、缓聘、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十)学历进修、访问学者、单科进修返校工作后,如未完成学校规定的进修期间任务者,学校发放的津贴、生活补贴将全部扣回;如违反进修协议不返校工作者,其津贴、生活补贴按双倍返还学校。

(十一)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事、病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按天扣发岗位津贴;专任教师事、病假岗位津贴扣发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办法执行;所有人员旷工累计3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累计10天以上扣发全学期岗位津贴,旷工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二)出现工作重大失误、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岗位津贴,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执行。

(十三)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的岗位津贴;受党内警告处分者停发半年岗位津贴;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此两种处分)和被公安部门刑事处罚者停发一年岗位津贴。

(十四)调离人员从实际调离或离岗次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十五)退休人员从退休或实际离岗次月起不再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七、管理规定

(一)津贴分配中的特殊问题,由学院上报学校人事处协调解决,人事处宏观指导和监督全校津贴分配工作。

(二)学院成立书记、院长、副院长、教师代表参加的津贴分配领导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津贴进行二次分配,决定本单位津贴分配中的有关事宜。津贴分配实施细则应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和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布并报人事处备案。

八、附则

(一)本方案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

3.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