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促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学风,强化课堂教学意识形态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根据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思政教学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是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渠道,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不断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任课教师要熟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精通思想政治工作业务,积极投身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严于律己,言行文明,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二章 课前准备
第四条 教师必须认真学习课程教学标准、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明确教学要求,掌握好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
第五条 开学前两周,任课教师要以课程组为单位共同讨论制订本学期授课计划,并完成前两周的教案、讲稿等基本教学文件。开学一周内将授课计划上交到马克思主义学院教研室,经审核后执行。任课教师不得轻易变动授课计划,如需有较大变动,须报请教研室主任及思政教学部主任审定。
第六条 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准确把握教材内容和逻辑结构,在此基础上做好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教学体系转化为大学生知识体系和政治信仰的工作。收集参考资料,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自觉积极地将党的最新理论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第七条 教师要了解任教班级的学生实际,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要求和教法,确定教学深广度和容量,深入浅出,化难为易,突破难点,力求因材施教。
第八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精心设计教师的“导”与学生的“动”相结合的教学方案,做到教学内容新颖,教学方法灵活,要突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教师要根据思政教学部制定的《思政教师集体备课制度》积极参与集体备课。
第十条 教师应于每学期开课前认真核对课程表,保证上课时间、上课班级、教室、课程种类准确无误,防止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在课表规定的时间、教室上课。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时,必须填写串代课申请表,经思政教学部主任、教务处处长、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任课教师要在课前通知相关班级学生上课变更情况,并在思政教学部备案。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教师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教师课堂教学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和坚守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治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严禁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在上课前五分钟进入教室。使用多媒体等教学设备时,必须在上课前将准备调试工作完成,不得占用课堂教学时间进行。
第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上要保持庄重、严谨、和蔼的教态,注意言行举止恰当,衣着得体,教书育人,做维持课堂纪律的示范人。严禁上课时接打电话,严禁使用不尊重学生的语言和行为,严禁做任何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或随意离开课堂。
第十五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学生的管理责任人。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因疏忽管理而造成课堂纪律混乱或出现严重后果者,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教师要严格课堂考勤,通过点名、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课堂出勤情况,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 教师每次上完课后要认真填写教学过程记录,任何教师不得随意调课、串课、停课,不得迟到或以任何理由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的地点。
第四章 考查考试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教师要以课程组为单位,制定本课程统一的考试或考查方案。鼓励课程组教师制定学习过程与学习结果相结合、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学生综合素质锻炼与课程学习成绩相结合的考试或考查方案。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考核要客观公正,过程性考核要有明确的考核项目,各考核项目的结果要体现在学生成绩考核记录中。严禁教师私自给学生“人情分”。
第十九条 考查考试结束后,教师要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录入学生成绩,并向思政教学部提交一式两份纸质成绩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政教学部所有专、兼职及外聘教师。
第二十一条 教师课堂教学过程中不认真负责、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201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