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证我部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处理教学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惩前毖后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教学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四级,涵盖教学、考核、教学保障与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五、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干扰正常的教学,未造成明显后果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1.无合理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等)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
2.无特殊原因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3.上课不关闭手机,干扰教学秩序。
4.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5.因教师原因,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5%以上。
6.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扰乱正常的教学,造成一定后果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本部负责人或院、部教学管理员批准,擅自调、停、代课或变更授课地点。
2.未携带讲稿或教案等教学资料或因疏忽错带教材进入课堂执教,耽误教学。
3.上课时侮辱学生而影响教学。
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学生受伤(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住院治疗,为严重教学事故)。
5.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影响教学的。
6.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7.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延误上课15分钟以上。
8.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严重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旷课。
2.教师未按照《课程考试命题规范》命题,试卷的平均分、标准差、效度、信度、区分度、难易度系数偏离正常的数值范围,且学生不及格人数在25%-35%之间(不及格人数50%以上为重大教学事故,命题人承担主要责任)。
3.试卷经检测认定为“不合格试卷”,审题人承担主要责任(试卷经检测认定为“严重不合格试卷”为重大教学事故,审题人承担主要责任。)
3.对学生体罚或实施其它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4.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误15分钟以上。
5.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试题量严重不足或过于简单,致使考试提前二分之一考程结束。
6.考试结束后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监考教师未予追回。
7.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限内,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l门课的考试成绩或试卷(丢失2个以上教学班l门课的考试成绩或试卷,或1个教学班2门课以上的考试成绩或试卷为重大教学事故)。
8.教职人员故意泄露校内考试试题。
9. 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八、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严重影响教学运行,造成十分恶劣后果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职人员故意泄露校外考试试题。
2.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3.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4.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监考不力,造成外语或计算机等级等国家级考试中出现雷同卷。
6.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九、出现教学事故时,本部责任人及教研室主任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减少损失。
十、出现教学事故后,所在部门应及时上报,延期上报导致损失扩大或不能正常处理的,由所在部门及负责人承担事故责任。
十一、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后果及责任程度,由本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十二、一般教学事故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严重教学事故上报教务处、督导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督导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各教研室根据本教研室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则
十三、同一人员 l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教学差错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l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l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五、本规定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